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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靜坐抗議的群眾載上車,分頭野放丟包,仿佛已成為曩昔十年差人處置懲罰群眾活動的新模式。從警察的角度來看,這類模式將抗爭現場有用地去中間化,又適度地降低衝突,簡直是在短時候內弭平抗爭的最好體式格局。讓你愛不釋手不外,治安機關從沒告知外界,他們憑什麼把一群人短暫地拘禁數小時,又載到台北近郊「野放」?連一旁協助的律師,乃至紀錄報道的記者都被限制人身自由,個中的功令依據又在哪裡?
理論上,這群聚眾阻礙交通的抗議者如果被當做現行犯,就應當立即解送查看官處理;不外,警察機關既未把他們當做現行犯,卻又限制他們行動長達數小時,使得差人機關的處置模式佈滿矛盾。前者可能違背《刑法》第 162 條劃定:「縱放依法拘系拘禁之人或便當其脫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後者又可能觸犯《刑法》第 125 條:「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於是乎,台大刑法學傳授李茂生以此向台北市警局開了一個警方可能感覺欠好笑的打趣:「檢察官是可以不要有任何動作,直接認定因為警員不是『依法逮捕』,所以其縱放行為(丟包)其實不理當刑法第163條。售完不補如許一來,差人就是﹃未依法拘系﹄囉。」特別此次被警察限制動作與「丟包」的還包括六位在旁協助、並未參與抗爭的律師,此事恐怕已難善了。
此事會搞到進退兩難的場合排場,環節不在於遊行群眾有若幹,也不在遊行訴求的正當性有多高,而在於長時間以來台灣的治安單位沒把依法行政當回事。超值推薦群眾若癱瘓交通可以被排除(當然破除手段的輕重與後續累積的抗爭能量必需本身承受),此次若干抗爭者在癱瘓交通之餘乃至決心壓抑常人通行自由,也儘可以拘捕。但警員捨此作法,卻丟包野放限制民眾行動自由,顯著逸出於現行的功令規範以外,此作法竟能在處置群眾體育場上沿用十數年,不克不及不說是警員法律教育的失敗。
這種沿襲成習的惡例一旦未被實時改正,就會不斷地「進化」,此次抗爭活動就創下初次丟包律師的案例。如果連熟稔法律法式、未介入抗爭的律師都能被限制人身自由,未來還有誰能倖免於此?同理,若是警員機關可以壓抑抗爭為由,不顧《憲法》及《刑事訴訟法》的規範,「短暫」留置抗爭者,豈知將來這「短暫」將會若何伸縮沿用?
限量搶購作為國度正當暴力的壟斷者,外界對於檢警機關在維繫社會秩序與護持人民表意自由的標准,必需始終保持戒慎驚駭的立場。限量搶購事實上,蔡當局上台以後,從未窮究差人機關從陳雲林來台到太陽花學運時的過度法律問題,甚而從未從新清點警方的法治與人權教育;明顯警員既是在朝者的最好用的鐵衛軍,同樣成為在朝者恩庇隨從體系體例的一環,馬當局是如此,蔡當局又未嘗不是?
沒人告知差人不可以如許做,但絶不克不及因為沒人說,就沿襲苟且,以為本身是對的。內政部長葉俊榮在從政前是極為出色的公法學傳授,他應當可以回覆外界:警員能否在非處置現行犯的情形下,限制任何人身自由長達數小時?從解嚴以後,有哪一任當局敢在陳抗現場抓捕律師?假如謎底都是不是定的,葉俊榮還可以或許不面臨個中的違法失職嗎?
引用自: https://tw.news.yahoo.com/%E7%A4%BE%E8%A9%95-%E6%B2%92%E4%BA%BA%E5%91%8A%E8%A8%B4%E8%AD%A6%E5%AF%9F%強檔特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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